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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区法院分别就高晓松案和李俊杰案作出一审判决,高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李则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至此,我们至少可以松一口气,《刑法修正案(八)》及最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之前,曾有人预言的监狱会人满为患没有发生,北京到现在为止,从“醉驾第一人”李俊杰到音乐名人高晓松,目前能确定的醉驾不过数起,与北京成千上万的驾车族相比,在数量上完全不成比例。
明晰的法律规定和一体适用的执法,往往会使法律在法的尊严呵护中发挥法的教育、指引、警示、预防等社会功能。人们趋利避害的理性行为选择,此刻会得到一个新的社会秩序的生成。“中国网”5月9日报道称,辽宁明确“醉驾入刑”标准,自5月1日新法实施以来,醉驾现象锐降。
当一个可以更正和可以合理避免的不良行为成为一种社会习惯时,国家唯有“重刑化”以求得社会新秩序的形成。新加坡制定《公共环境卫生法》之时,规定在公共场所吐痰、擤鼻涕者,一律入罪,罚款重达5000新元(相当3万人民币),监禁可处3个月。当法律要生效之时,有人悲观地预测新加坡三分之二人口免不了要患上监牢之灾,事实上,这样的局面根本没有发生。人们在权衡更正不良习惯的成本与好处,和放任不良习惯获得的处罚之间,理性地选择了良好行为的遵守。同样,新加坡制定《破坏法》时,规定禁止在任何私人或公共财产上涂鸦,违者处2000新元及3年监禁和鞭刑之时,又有人发出了悲观的预测,认为一大批新加坡年轻人将离开学校进入监狱。然而,法律执行以来,这样的局面根本没有发生,但涂鸦等不良行为却得到了治理。
表面上看,我国尝试“醉驾入刑”,也是一种“重刑化”。但相较于各国的立法尝试,部分国人总说受不了的“重刑”,同样的犯罪发生在外国,更会得到重于数倍的“重刑”。芬兰一个企业高层管理者曾醉驾被捕,除拘役之外,他收到了近一亿欧元的罚款。4000元人民币的罚金,相对于上世纪八十年代钱包就发达了高晓松,估计一点“处罚的疼痛”都没有。
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不同的人面前,法律选择性适用,势必瓦解法律的秩序生成机制。当前对“醉驾入刑”法律的担忧,不是来自于它加诸责任人之上的刑责之重,也不是因醉驾罪而获刑人数量之多寡,反而是在一个法律所共同具有的“能不能一体适用、不论贵贱、不论阶层”的担忧。今天,高晓松在法庭上的自悔,也是一种社会新秩序生成的榜样力量,但有天另一个高晓松被法院因“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伸缩裁量而逃过刑责,那么,这无疑会成为一个“榜样病毒”,毁掉新秩序的生成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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