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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总工会起诉“老友”引热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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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5-19 10:31:4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首帖超炫看图|主题超炫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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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间铺面在断水断电的情况下坚持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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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见习记者 陈素雅摄  R+ V( Z- i1 |

! H9 p# |* w  t  本报防城港讯 (见习记者陈素雅)由于迟迟收不回自己的商铺,防城港市总工会无奈向法院起诉曾经合作多年的商铺租户。近日,此事在当地引发热议,有人认为总工会应当保护租户的权益,也有人认为总工会的做法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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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户迟迟不搬. F9 v: }6 m& R; x. w9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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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总工会起诉0 S  ]2 w8 Y7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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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城港市总工会在港口区沙万路建有一幢临街的三层综合楼,建筑面积为982平方米。从1994年起,交由下属工人文化宫对外出租给商户。2009年,上级领导来检查后认为,建筑物已年久失修,应当收回商铺并重新装修,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工会资产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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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是,出租方在2009年下发了不续约通知书。可至今还有5户租户表示,宁可在停水停电的商铺内继续营业,也不愿搬离。经营户田彩英诉苦道:“我们刚租这里的铺面时,基本没什么生意。2009年,这条路的生意已经被我们做旺了,总工会却说要收回铺面,我们不愿走,还被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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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w$ |# r% ]* N5 o: I# W; _' x" C  经营户们表示,一旦搬走,前期投入的装修资金和培养的熟客都会损失掉。他们还猜测,铺面重新装修后租金一定会大涨,到时候可能已经租不起了。对于遭“老伙伴”起诉一事,这些商户纷纷表示“很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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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劝说持续两年7 P" s4 R/ S, P. w( S( M3 X6 L& [

* w7 u# E) z1 z' ^3 I  起诉实属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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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7 `/ l: X  u  G  防城港市总工会副主席苏传忠表示,为了解决与租户间的矛盾,在起诉前,工作人员已经劝说了两年。他表示,早在2009年与租户协议到期后,总工会就不再与租户续签合约了。2009年底,总工会专门给租户发了不再出租铺面的预通知,2010年9月10日,又将不再出租的书面通知发放到租户手中。半个多月后的9月28日,还通知租户到工会会议室开了会,再三说明情况。# [+ ^; f: a8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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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传忠称:“这栋楼建于上世纪90年代初,因为年久失修,房屋十分陈旧,而且电路老化严重,加之部分租户乱接电线,楼里不时发生短路起火的事故。其他租户也了解情况,就搬走了。但还有5户租户从2010年10月至今,不交任何费用也不离场,导致装修工作无法开展,整整延误了半年多的时间。”他说,为了重新装修,总工会只好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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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游人认为“总工会与民争利”的说法,苏传忠表示反对。他说:“总工会代表的是全体职工的权益,收回来的租金也用于职工文化活动。一小部分租户以低价租金霸占公共财产,才是对其他职工正当权利的侵犯。”他说,在要求租户搬迁前,这栋楼的商铺多年来只在前年提过一次租金,从600元提到800元,已经明显低于当地的市价了。: j# @* k$ Y5 q$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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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合同在先/ ^3 }- h; ~: |- S; B: n: k" S

# X: ^- {: {1 c) E  理应照章办事6 ?& }0 z  _2 M6 X7 t.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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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在沙万路采访时,不时有人对此发表议论。一些人认为,工会起诉老租户,实属罕见;也有人表示,自己的房子租给他人后,就再也无法回收,也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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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2 S0 ~9 U0 U1 B7 }) k  当地法律援助中心一名黄姓工作人员获悉情况后表示,既然双方签署了合同,理应按合同办。他说:“从法律角度看,总工会作为一个主体与这些租户是分别签订了合同的,提前一年作出了不续约的决定,并且在合同期满后才要求租户搬出去,这个要求应当是合法的。至于租户要求继续租用他的商铺,那么装修后在同等条件下,租户拥有优先租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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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已于5月12日开庭审理此案,这场争议不日将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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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5-20 00:03:06 |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1-5-21 00:03:01 |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1-5-22 00:03:08 |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1-5-23 00:03:08 | 只看该作者
~~
6#
发表于 2011-5-24 00:03:06 | 只看该作者
@,@..是什么意思呀?  
7#
发表于 2011-5-25 00:03:03 | 只看该作者
哦~~
8#
发表于 2011-5-26 00:03:01 | 只看该作者
我顶!闪人~~~~~~
9#
发表于 2011-5-27 00:36:29 | 只看该作者
楼主没我帅,哈哈~
10#
发表于 2011-5-28 00:03:0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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