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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博白林场裸奔执法 46名农民身陷牢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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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23:42: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首帖超炫看图|主题超炫看图
作者:姚立忠

曾震惊全国的“10•25广西博白血案”,事发当天,博白林场派出所集结100多个不明身份的社会青年殴打、抓捕、关押大榕根队村老人、小孩及家庭主要劳动力共46人。2011年5月3日,博白县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甘庆保、甘庆志等13人一年四个月不等。此事,再度激起了当地民愤及社会关注。博白林场与当地农民因林权纠纷而抓捕大量村民的恶性事件,尚属2009年中央林改工作会议以来的首例暴力事件。

                         制造伪证——
2009年6月,中央召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次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此次林改的核心内容是: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
广西博白林场属于国有林场,博白县亚山镇大榕根队大平岗山岭面积约800多亩,该岭解放前是大榕队村民集体林地,解放后土地改革、合作化和四固定时均为互卫村大榕根队经营管理使用,属于集体林地。博白林场与大榕根队的林权纠纷,实属国有与集体争地、政府与农民争利。
博白林场与大榕根队山林权属纠纷,因纠纷而发生惊世血案。林场作为纠纷一方当事人,林场派出所也是林场的职能部门,根据刑诉法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司法机关依法应回避案件侦办。但林场派出所却包揽了此案所有侦查事务,并将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作为指控村民有罪的证据,而且提供的书证全是复印件,其办案程序已严重违法。公诉机关出示的书面证据也都是复印件,有些书证没有权利所有人签字盖章,同是“协议书”,与博白县档案馆存档的卷宗呈阴阳协议,涉嫌伪证。
了解得知,在博白县人民政府山林土地纠纷调解处理办公室2009年3月的“确权申请登记表”及相关的档案中记载:大榕根队村民小组于2010年9月18日,向调处办范今云主任询问处理情况时,范主任告诉村民代表将原来2005年1月17日递交的《林地林木确权申请书》亲笔修改后再次递交给博白县人民政府并于2010年11月25日正式立案受理。本案公诉机关的证人证词、亚山镇政府调查材料和三滩镇政府2004年出具的证明“张贤海错划本案争议山岭给林场经营管理”等都证实大平岗岭2004年开始林场就和大榕根队因山林权属发生纠纷。为了达到获取林地,林场采取伪造或不正当手段获得山林权属证书。而村民提供的山岭土地来源是有依据:1)耕作区在争议山岭范围内;2)祖宗坟地全部安葬于该山岭,并且林场故意毁坏村民的祖宗坟地;3)博白亚山镇政府、三滩镇政府的证明、四固定时的大队干部证明等,都足以证实双方存在权属问题。
林场在争议山岭砍运林木,村民认为林场侵害其财产权,林场应出示其合法经营争议山岭的权属证及林木砍伐许可证等,明示其合法经营。然而,博白林场向本案的侦查机关林场派出所提供的权属证书复印件协议书、四固定协议书等均是伪证,并没有争议山“四固定”时所有人的签字确认。而村民提供相关权属来源书(四固定时划分山岭大队干部、村委会、相邻乡镇府、当时签划归林场管理协议人员、在场代表、公委、镇政府及县档案馆存档“协议书”),均表明本案涉案林木争议山林权属为大榕根队村民集体所有。
2005年1月17日,大榕根队依法向博白县人民政府提起《林地林木确权申请书》,博白县政府对2005年1月17日的受理确权申请至今未作出处理意见,林业局未依法审查发出森林砍伐许可证,造成2010年10月25日村民依法阻扰林场盗伐、滥伐和运输违法行为而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这完全是政府林业部门的不作为和渎职犯罪演变而成。
捕鱼执法——
博白林场为了自己私利,将阻扰林场砍伐、运输有争议山岭林木的大榕根队大部分村民抓捕、关押起来,然后继续砍伐、运输林木,甚至制造伪证,强加罪名于无辜百姓。这些受害村民犹如被捕的鱼,不仅失去维护合法权益的机会,还失去了人身自由的权利。
2010年11月25日,博白县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办公室发给亚山镇互卫村大榕根队的“山林纠纷受理通知书”:你单位提交确权申请书,要求调处你方与博白林场和三滩镇充仓村西冲水队的山林权属纠纷。经审查,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规定受理条件,本办决定立案调处。在权属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争议现场的现状,不得在争议范围内从事各种使矛盾激化的活动。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由组织者或肇事者负相关法律责任。
2011年3月14日,博白县政法委梁副书记召集县公安局、检察院、林业局等部门亲自到亚山镇政府了解山林纠纷和村民被殴打情况。3月19日,又和亚山镇政府、司法所、维和办,到互卫村核查陈丽娟、甘友志等被殴打情况,至今未有任何处理结果。
3月28日,广西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致函博白县人民政府,要博白县政府本着历史事实和法律政策妥善处理,释放无辜群众。4月11日,广西区人大常委会又以同样内容致函广西区林业厅。
3月29日,博白县山林土地纠纷调解处理办公室范今云主任通知亚山镇政府司法所、林业站、互卫村委会和村民一起到太平岗制止正在砍伐林木的工人停止一切活动;随后,县政府专门通知博白林场,而且还亲自委派亚山镇政府要求林场不能单方擅自砍伐有争议的林地,但博白林场一意孤行,继续组织人员砍伐争议林木。
根据森林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这条规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谁违反这条强制性规定均要承担盗伐、滥伐森林的刑事责任。博白林场视森林法于不顾,一意孤行,违法执法,又该担何罪?

                             与民争利——
村民介绍, 2003年至2004年间,博白林场不顾太平岗岭林权争议,强行在该山岭上种植速生桉,村民发现后,向博白林场提出异议,而林场根本不听劝阻。2005年,互卫村大榕根队向博白县政府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大平岗山岭的所有权。但至今没有得到答复和解决。
2010年10月初,博白林场单方面申请领取《林业砍伐证》后,强行对山岭的速生桉进行砍伐,置村民集体利益而不顾,于是大榕根队村民便自发组织人员阻止博白林场运木。10月23日,大榕根队向亚山镇司法所申请,要求处理,亚山司法所会同三滩司法所发出调解通知,定于2010年10月25日集中调解,但博白林场持强硬态度,拒绝派出代表前来协商,强行派人偷偷装运已砍伐的木材,大榕根队村民出面好言劝说,却遭来血光牢狱之灾。
在处警过程中,博白林场刘涛场长曾表示:“不需要博白县公安局派警力, 博白林场派出所完全有能力自己实施抓捕方案,于是就有了“10.25”事件!”
2011年1月23日,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指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让党放心,让农民得利。然而,博白林场为了自己私利而擅自动用手中的权力、警力甚至武力公开与民争利,此举既违背了中央林改的意愿,也严重侵占了地方农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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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6-16 00:03:03 | 只看该作者
~~
板凳
发表于 2011-6-18 02:15:29 | 只看该作者
北部湾网?我还以为是做旅游的呢~
地板
发表于 2011-6-20 00:13:32 | 只看该作者
楼主没我帅,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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