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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群发短信被封号状告运营商 疑群发软件作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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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5-13 17:46:1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首帖超炫看图|主题超炫看图


大量商业广告短信让人无奈。

今日案卷

核心提示:

面对手机里一天收到四五条群发的商业广告短信,老百姓都只能感到无奈。今年4月初,全国首例对群发短信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在北京宣判,4名男青年在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群发上千万条商业短信,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获刑1年1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

昨日,深圳中级法院审理了一宗离奇的群发短信案。一名男子的市话通因为群发了垃圾短信被查封,但这名男子却称自己没有发过垃圾短信,于是他把两运营商告上了法庭。他怀疑是一些群发垃圾短信的软件,冒充自己的号码群发垃圾短信,使自己成了受害者。

文/记者王纳 图/记者轩慧

起诉:用户不能发短信 运营商成被告

秦先生是市话通用户,这次他把两家运营商一股脑告上了法庭。

据一审查明,2008年,秦先生因不能向朋友发短信而投诉至运营商,一家运营商答复称,秦先生的市话通号码在2008年5月20日向其他手机用 户发送了大量销售假发票的违法垃圾短信,已经将秦先生的这个涉案号码列入限制发送黑名单。运营商提交的证据显示,秦先生的市话通号码在2008年5月20 日10时51分到10时56分期间,向不同手机用户发送185条广告短信,内容为“本公司现有各种发票可向外提供,价格优惠,如有需要请电 136127××××× 王生”。

但是,秦先生否认自己发送过这些短信。2008年11月21日,运营商对涉案市话通号码解除黑名单设置。2009年,秦先生将两家运营商告到福田法院。

一审:确认用户发了大量垃圾短信

福田法院经审理认为,解决网间垃圾短信息滥发问题,净化短信息环境,是电信企业的社会责任,根据证据,法院对运营商关于秦先生发送185条违法短信的辩解予以采信。

秦先生称自己没发过垃圾短信息,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所以,一审驳回了秦先生的诉讼请求。秦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原告怀疑群发软件作怪

昨天二审开庭,秦先生称自己并没有发送垃圾信息,涉案信息共51个字,5分钟发185条,普通人根本做不到,很显然发送人员使用了群发工具,至于为什么会显示自己的号码,那是因为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会使用任意显号软件。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记者调查:

群发软件业务火爆

记者在网上搜索了短信群发平台的相关信息,发现号称短信群发的软件竟然达到4130000个搜索结果。其中一款群发软件称,“用户只需购买短信 数量就可以免费赠送账号,其费用是传统媒体广告费用的十分之一”,以此噱头作宣传以吸引顾客,且宣称“产品覆盖政府、地产、娱乐等10余个行业近3万多家 企业及个人”。

记者以顾客身份咨询该软件群发效率。对方客服人员称,该软件每天的短信处理速度能达到500万条,不成功不收费,但并未表示其公司是否拥有经营短信群发业务的资质。

贩卖别人号码等信息也犯法

这些经营群发短信的公司和个人,目标号码是哪里来的呢?据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介绍,这些信息有很大一部分是从网上买过来的,而贩卖别人号码等信息,也是一种犯罪。

去年,深圳宝安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非法买卖他人个人信息的案子。贩卖他人个人信息的某通信企业客户部经理李某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新闻链接:

全国首例群发短信被判刑

今年4月,北京西城区法院对4名无证群发短信者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全国首例群发短信被判刑的案例。

在未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4名男子使用短信群发器群发上千万条商业短信。4人因非法经营罪被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分别判处1年1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 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以及诈骗手段恶劣、危害 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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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5-14 09:35:33 |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1-5-15 08:47:46 | 只看该作者
楼主没我帅,哈哈~
地板
发表于 2011-5-16 00:03:10 | 只看该作者
我只顶好帖!   
5#
发表于 2011-5-17 00:03:08 | 只看该作者
楼主说的不错    
6#
发表于 2011-5-18 11:47:09 | 只看该作者
一定要回贴,因为我是文明人哦   
7#
发表于 2011-5-19 00:02:38 |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1-5-19 00:03:07 | 只看该作者
楼主good    
9#
发表于 2011-5-20 00:03:04 |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11-5-21 00:03:03 | 只看该作者
高山仰止,莫测高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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